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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政策

保护人权

对人权的尊重被写入《基本法》。德国还在全世界范围内致力于保护人们的权利和基本自由不受侵犯。
Schutz von Menschenrechten
© dpa

“人的尊严不可侵犯。所有国家权力机构都有责任尊重和保护人的尊严。”这是《基本法》第 1 条中明确规定的条款,德国信奉“不可侵犯和不可剥夺的人权”是“每个人类社会、世界和平和正义的基础”。德国在外交关系中也严肃对待这一责任与义务。保护和加强人权在外交和国际事务中占有特殊地位,因为系统地侵犯人权,往往是冲突和危机的第一步。作为欧洲委员会的成员,德国与欧盟的合作伙伴一起,并与联合国 (UN) 合作,致力于保护和进一步发展全世界的人权标准。

在联合国承担义务

德国是联合国所有主要人权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的缔约国。因此,各国在《联合国宪章》和 1948 年《世界人权宣言》的基础上建立了一个全面的人权保护条约体系。德国批准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公约包括《公民公约》、《社会公约》、《反种族主义公约》、《妇女权利公约》、《禁止酷刑公约》、《儿童权利公约》、《残疾人权利公约》和《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条约中规定的国家权利和义务是德国现行适用的法律。同时,联邦政府支持在全世界范围内防止歧视和种族主义,致力于打击死刑、提升政治参与和法律保护,捍卫宗教和信仰自由,打击人口贩运,例如:推动落实住房权和清洁饮用水及卫生设施的权利。此外,政府还主张保护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变性人和两性人 (LSBTIQ+) 权利。当前,德国人权政策的另一个重点是在数字时代保护人权。在联合国内部,德国政府积极支持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的工作,并致力于进一步加强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

在欧洲委员会承担责任

德国是欧洲委员会中最活跃的国家之一,该委员会致力于保护和促进整个欧洲的人权、法治和民主。议会有46个成员国,其中包括欧盟的27个国家。通过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公约,特别是《欧洲人权公约》,欧洲委员会促进欧洲通用司法领域的发展,并监督整个欧洲大陆遵守具有约束力的共同标准和价值观。欧洲委员会在欧洲执行这些权利的一个核心机构是位于法国斯特拉斯堡的欧洲人权法院 (ECtHR)。成员国所有公民在其受《人权公约》保护的权利受到侵犯时都可以向欧洲人权法院求助。德国坚定主张所有缔约国执行法院的裁决。位于荷兰海牙的国际刑事法院 (ICC) 负责惩治违反国际刑法规定的严重国际罪行,例如:战争罪、反人类罪或种族灭绝罪。德国全面承认国际刑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