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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

基本法 Open item

基本法把立法和国家管理与宪法秩序和权利以法律的形式结合起来。基本法第一条具有特殊意义,它把尊重人权定为宪法条文的最高要求:“人的尊严不可侵犯。尊重和保护人的尊严是所有国家权力的义务。”其他基本权利同时也保证了在法律框架下的行动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新闻和媒体自由、结社自由以及家庭保护等。基本法把德国确定为法治国家:所有国家机关的行为都置于司法监督之下。另外一个宪法原则是联邦制国家,这意味着国家权力分解给各联邦成员和中央政府。最后,基本法把德国定义为一个社会福利国家。社会福利国家要求政府制定防范措施,保证人民在失业、残疾、疾病和年老的情况下也可以获得维持尊严的物质条件。基本法的一个特点是所谓的“永久性”宪法原则。无论是今后的局部修改还是被一部全新的宪法所取代,基本权利、民主治国方式、联邦制国家和社会福利国家这些原则都是不可侵犯的。

 

联邦参议院 Open item

联邦参议院是各州代表,是除了联邦议院之外的下院,它有义务咨议每一项联邦法律。作为各州在联邦的议事场所,联邦参议院与其他联邦制国家中通常称为参议院(Senat)的下院作用相同。联邦参议院内只有各州政府的代表。各州的表决权以非常适度的形式考虑到各州居民数:每个州至少拥有三票,人口众多的州最多可以有六票。

联邦参议院参与联邦法律的形成过程,但与其他联邦制国家的下院有所不同。基本法赋予它两种参与方式。给联邦州带来额外行政支出或替代现行州法律的联邦法规必须获得联邦参议院的认可:联邦议院的法律议案必须得到联邦参议院批准,并使之生效。从这点来看,联邦参议院是享有与联邦议院相同权力的立法机构地位。目前,所有的法律决议中近半数须经联邦参议院批准。因为联邦法律基本上都由各联邦州的行政机构来实施,所以最重要或花费最巨大的法律就会牵动各州的行政主权。有别于这些须经批准的法律是“申诉法”。虽然参议院可以对此进行否决,但是联邦议院能以与参议院相同的多数--如简单多数、三分之二多数,在后一种情况下至少需要联邦议院议员的多数(绝对多数)--来驳回异议。2006年9月起,联邦制改革对联邦和各州的管辖权做出了新的规定。改革的目标在于改善联邦和各州的行为和决策能力,理顺明晰政治职责。

联邦宪法法院 Open item

联邦宪法法院是德国战后民主的代表性机构。基本法赋予它以如下权力:如果它确认某项民主秩序下产生的法律条文违背基本法精神,就可予以废止。宪法法院只有在接到申请时才会采取行动。有权提起诉讼的可以是联邦机构,如联邦总统、联邦议院、联邦参议院、联邦政府或者其组成部分(如议员或议会党团)以及州政府。在“宪法争议案”中,宪法法院保护基本法中规定的三权分立和联邦制国家原则。为了使议会中的少数派也可以求助宪法法院,议会议员达到三分之一即可针对某法律条文提起上诉(“抽象法规监控诉讼”)。

此外,如果公民认为自己的基本权利受到政府行为侵犯,基本法赋予他“宪法诉讼”的合法权利。毕竟当认为某项法律违背宪法精神时,每家德国法院都有义务向宪法法院提起“具体法规监控诉讼”。联邦宪法法院在宪法解释方面对整个司法拥有垄断权。

联邦总理和政府 Open item

联邦总理是联邦政府内惟一的民选职位。宪法赋予总理独自选定部长作为最重要政治部门领导的权力。总理还确定联邦各部的数量及其职责范围。他拥有制定纲领方针的职权,该纲领方针说明总理的权力,即有效规定政府工作的重点。凭借这些权限,联邦总理就拥有了可与总统民主政体下总统的政府权力相当的领导手段。

1949年拟定基本法的议会委员会把英国首相作为联邦总理的样板,前者拥有的权力手段与联邦总理完全相同,可实际上联邦总理的权力远逊于英国首相。在英国的议会政体中,一直是一党执政,因为英国的多数选举制有利于力量最强的政党。而在联邦议院中,一般情况下没有哪个政党会独占多数,所以总理选举通常都需要一个政党联盟。意欲共同执政的政党在选举总理之前详细磋商,磋商细节涉及各部在政党之间的分配,保留哪些部以及新设哪些部等等。执政联合中的强势政党有权推选联邦总理。另外,执政党还要就未来几年的实施规划进行磋商,这些执政联合之间的谈判结果写入联合执政协议。只有经过上述步骤之后,才进行总理选举工作。执政党派间的磋商为联邦政府的决策做准备,并伴随决策的整个过程。如果在新一届议会选举之前执政党派间的政治共同性不复存在的话,那么就将罢免总理。

通过建设性不信任投票罢免总理,同时必须选举出一位新总理。议会的这一不信任议案迫使议会内的党派在罢免总理之前必须组建一个新的、有工作能力的多数派政府。历史上,只有两次罢免总理的尝试,其中,只有1982年那次获得了成功:当时的总理赫尔穆特·施密特(社民党)遭遇不信任,同时赫尔穆特·科尔(基民盟)当选新一任总理。但联邦总理也可以随时在联邦议院中提出信任问题,以便检验他是否继续得到执政党派的无条件支持。如果总理输掉了信任投票,也就是政府多数派中有部分人偏离总理,那么就由联邦总统决定是否解散议会并重新举行选举。联邦总统也可以要求议会中的党派尝试组织一个新政府。

在联邦共和国的历史上,信任投票没有一次是真正失败的,但曾有过三次有计划的失败:执政党的议员或各部部长在投票时弃权,以达到解散政府的目的(三次分别为1972年、1982年和2005年)。采取这个办法的目的是为了提前重新举行联邦议院选举,按照宪法的规定,不这样做就无法提前选举。不过,这种做法必须得到联邦总统的首肯,而且在司法上也并非毫无争议。

联邦总统 Open item

联邦总统作为国家元首代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他对外代表国家,任命政府成员、法官和政府高官。他签署法律文件,使之生效。他解散政府,并有权在特殊情况下提前解散议会,就像2005年夏发生的那样。美国总统或其他国家的总统可以对议会颁布的法令行使否决权,而基本法并未赋予德国总统这种权力。虽然联邦总统确认议会决议和政府人选,但是他只是在按照基本法条文来检验其产生过程是否正确。

联邦总统任期5年,可以连任。联邦总统由联邦大会选举产生。联邦大会由联邦议院议员和由16个州议会选出的同等数量的代表组成。

联邦议会 Open item

联邦议院由德国公民选举产生。联邦议院的选举基本采用比例代表制,以使各政党所得选票与其在议会中的所得席位成正比。但同时其选举制度也结合了多数选举制。即在选举中,选民的第一票需投选单一选区的候选人,第二票投选全国政党的候选人。联邦议院法定议席为 598 席,但由于所谓的跨地区和平衡任务制度,近来席位数显著增加。该法律的修正案旨在改变这一制度,并确保限制今后的议席数。参加议会存在所谓的 5% 门槛。即政党只有在获得至少 5% 的选票后才能进入议会。

联邦议院就是德国的国会,议员们组成议会党团,并从其中选举产生议会议长。联邦议院的任务是选举联邦总理并通过认可其政策来支持其执政,议会也可以通过投不信任票来罢免总理。从这一点来看,联邦议院同其他国家议会相似。德国的总理是由选举产生的,而英国或其他议会民主制中的总理是由国家元首任命的,这在本质上也没有大的区别。在其他议会民主政体中,一直是获议会多数派支持的政党领袖被任命为政府首脑。

议员们的第二大任务是立法。联邦议院主要通过由联邦政府提交的法律议案,从这个意义来说,德国的联邦议院与其他议会制民主国家相同,但是位于柏林帝国议会大厦内的联邦议院更多体现的是所谓的美国式工作型议会的特点,而非英国所体现出来的辩论型议会文化。联邦议院的专业委员会仔细并按专业咨议提交给议会的法律草案。

联邦议院的第三大任务是监督政府工作。公众能看到的议会监督工作由议会反对派来完成,而另一部分少为人见、但同等有效的监督工作由执政党的议员来承担,他们在闭门会议室向政府代表提出批评性问题。